Q & A
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Q&A
Q:何謂性侵害?
A: 所稱性侵害犯罪,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、第二百二十八條、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、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、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。
Q:何謂性騷擾?
A: 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-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-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Q:處理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專責單位及求助單位?
A: 處理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專責單位,是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,本會執行秘書為本校主任秘書,當事人只要一方為學生時請向學務處聯絡,當事人均為教、職員請向人事室聯絡,職工間請向總務處聯絡。
Q: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因為當事人身分不同適用法令有何不同?
A:
當事人一方具備學生身分適用
- 性別平等教育法
-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
-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及防治辦法
當事人均不具備學生身分適用
- 兩性工作平等法
-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
-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
Q: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申訴方式為何?
A:
- 以口頭說明並由承辦單位作成書面後經申請人簽名確認申請內容。
- 提出申請書申請(可在本會網頁下載)。
Q: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同一事件申請調查次數為何?
A: 僅以一次為限。
Q:受理申請調查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儘速決定受理與否,若不受理時有何救濟方式?
A: 向教育部提出調查申請。
Q:調查期間多長?
A: 調查小組需在二個月完成調查,必要時得延長二次,每次一個月,調查結果,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評議。
Q:不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評議救濟方式為何?
A: 行為人不服評議或申請人不服評議可於20日內,以書面向本校或教育部請求申復一次。
Q:申復有理由如何處理?
A: 申復有理由 重新組成調查小組再為調查。
Q:申復無理由如何處理?
A: 申復無理由交由其所隸懲處決議單位處理
Q:不服懲處如何處理?
A: 決定者收到通知30天內以書面請求救濟 學生 依學生校內申訴規定 校長、教師 依教師法 公立學校職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私立學校職員與公私立學校工友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