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來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請本校同仁知照。
教育部來函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請本校同仁知照。相關內容詳如附件檔。
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