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,請本校教職員工同仁務必依法通報,以保障學生權益並避免受罰。
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,函請各校加強向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宣導,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。相關函示如附件檔。
教育部落實性平法第21條通報規定公函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