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轉有關法務部核釋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及民法「家屬」規定之適用說明。

函釋重點略以:同性伴侶雖非親屬,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。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,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,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,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。函文如附件檔